簡介

一、

為有效利用非公用閒置不動產,本府於96年3月9日頒訂「臺北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作業要點」,規劃使用期間最長1年為限,但期滿原使用人得提出申請優先使用應以一次為限

二、

本局已挑選本局經管可提供使用之合適閒置不動產,欲查詢者請點選本網頁上方「可使用不動產資料」,倘欲申請使用閒置不動產者,請依[使用申請]說明辦理。

       


最後更新日期:2008/06/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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